
九、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九、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商品现货交易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九、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商品现货交易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青岛汇海授权,按交易市场规定模式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商品仓储及商品现货交易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生产或物流企业。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青岛汇海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青岛汇海的商品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交收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青岛汇海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青岛汇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五)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六)青岛汇海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青岛汇海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青岛汇海根据初审结果派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收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经青岛汇海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现货合同的实物交收业务;
(四)青岛汇海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合同》。
第七条指定交收仓库经青岛汇海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青岛汇海备案;
(二)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青岛汇海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受青岛汇海的交收业务培训;
(五)青岛汇海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应向青岛汇海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收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青岛汇海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市场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青岛汇海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并在青岛汇海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青岛汇海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市场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市场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市场交收细则和《指定交收仓库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的交收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的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商品现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市场报告;
(九)每年初向青岛汇海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市场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报告;
(十二)交易市场交收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交收仓库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经入库申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账目及有关单据须按青岛汇海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指定交收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商品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对经市场允许可以露天存放的商品必须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条指定交收仓库在贮存商品时,对需防潮的商品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商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指定交收仓库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商品损耗;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干净、整齐,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等级牌号的商品分开码垛,不得混垛,交收商品不得与非交收商品混装存放。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清楚明了。
第二十三条未拿到《提货通知单》的交易商,不允许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青岛汇海。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的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交易市场同意。
第二十六条货物出库时,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交易市场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库存交收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和提高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商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青岛汇海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市场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
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商品现货交易交收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市场。
(二)青岛汇海抽查制度
交易市场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市场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
交易市场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市场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市场将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青岛汇海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二条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收商品;
(二)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市场价格;
(三)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申请注册仓单;
(四)商品交收中滥行收费;
(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六)拒绝、阻挠交易市场依法监督检查;
(七)弄虚作假,影响交收业务正常进行;
(八)违反青岛汇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限量。
第三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市场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市场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市场有权向指定交收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收仓库的合同书上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交易市场入市交易须知的内容,交易市场已经在签订《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会员入市协议》之前向本会员出示并说明。本会员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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